使用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被检查人有两种形式:一是实施税务检查前几日内,将通知书送达被检查人接受检查,主要适用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提前通知检查的,税务机关也应该在检查时出示税务机关留存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二是实施检查开始的同时,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将通知联送达被检查人,主要适用于对举报案件的检查、事先通知有碍检查的、检查前无法事先通知的临时经营纳税人等。
2.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权力运用及法律控制(调查取证)
(1)税务机关可以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相关涉税财务资料。检查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必须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的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调回检查,税务机关须在30日归还。(查账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也可以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询问有关情况。(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码头、车站、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注:不能擅自开箱、开包检查)(查证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查询所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检查存款账户权)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