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和修改基本法律
程序:提出、审议(全国人大:大会一次审议通过;人大常委会:三读)、通过(表决制)、公布;
法律保留原则:十项专属立法权
法律绝对保留事项: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及处罚事项、有关司法制度的事项。
法律相对保留事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如税收基本制度。
行政法规:贯彻法律、行政管理职权、授权立法。
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
部门规章:如上。
地方法规: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事务,专属立法之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项。
程序:提案、审议、表决或报批、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报批:自治区级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该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规章:不实行表决制。
税收规范性文件:
具有执行性(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不具有创设性
制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不包括税务所、稽查局及其他税务行政机构)
遵循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
程序: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生效(原则上生效的时间应在文件公布30日后)。
管理:备案审查、文件清理、后评估、异议处理。
法律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行政法的特征:
内容上:研究对象的确定性(以行政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