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询问可以在单位或住所进行,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询问权)
2.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七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现场笔录等。(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税收机关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书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有: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出口经营许可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发票准印证等。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书证有:合同、销货清单、发货单、账簿、凭证、票据、银行账单、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各类发票等。证明税务机关具体执法行为的内部文书包括:审批表、稽查报告、审理报告、提请审理报告、审理会议纪要、执行报告等(包括税务稽查底稿)。外部文书包括:检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冻结存款决定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各类送达回证等。●书证应当提取原件(原本、正本、副本),提取发票应使用统一的《发票换票证》,索取其他资料原件应当向被查单位开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但应当注明出处,经该原件保管人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提取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文字说明。
在税收工作中,从纳税人处或相关单位处复制的书证,应当需要确认。通常在复制件中记载下列事项:提取时间、地点、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表述、其他说明,并经原件持有人的签章(签字),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作为提取人的签字。如果相对人拒绝签字,税务机关可作出书面说明,通过公证、拍照等方式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物证:税务案件中的物证主要有:伪造、变造账簿、凭证及作案工具,伪造的证书、发票,虚开的发票,非法印制发票的模板和机器,防伪标志,发票监制章,财务专用章等。税务机关在提取物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