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44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以获准进行行政复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税收征管法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担保的实施,包括纳税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应注意的问题:
(1)保证人资格问题:
纳税保证是一种连带保证。纳税保证的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
(2)纳税抵押: 不动产的抵押,房随地走,不得分开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土地的用途。此外,涉及的抵押财产属于办理了产权登记的公示财产时,税务机关还应会同纳税担保人,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权利包括:票据、债券、存单、股权、提单、应收账款等。 对于以票据设立质押的,应做质押背书,票据提示付款期到期时,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提示付款,否则会影响票据上的权利;以股权设立权利质押时,通常需要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物上代位权。
(三)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对未按规定输税务登记的从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