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对相对人有利为标准:有利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二、税收相关法律应用
(一)税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原则: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督制约原则。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三种: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及税务局的稽查局。其中,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是由《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别授权的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税务代理人、其它税务当事人;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税务行政处罚有四种:一是罚款;二是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四是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税务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同时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