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4.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临时性许可)外,不得以其他文件形式规定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的实施:公示、申请、受理、审查(书面审查原则、也可实地核实,听证)、决定(当场、20日、延长10日。便民措施45日,延长15日)、变更与延续。
6.便民措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7.行政许可的检查:书面审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实在检查、自检等。
(三)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审查对象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征管法》88
条、《实施细则》100条)
纳税争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经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注意:当事人请求复议权利的取得是基于按规定的期限履行完毕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不按规定的期限履行完毕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或者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就无权提请税务复议。未经税务行政复议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受损,也不能及时得到救济。
(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
(1)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