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如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税务行政诉讼:
(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
①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税务管理相对人。
②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③税务行政诉讼的对象和范围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
④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阻止出境或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3)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不服的。
(4)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如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5)认为税务机关侵犯其法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税务机关不作为的。如不予答复或办理税收事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