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12)

2021-01-07 09:54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2.1 喷水器应分组成若干独立分区,每一分区内的喷水器应不多于 200个。在客船上, 任一喷水器分区内的喷水器所服务的处所应不多于两层甲板, 并应布置在不多于一个主竖区 内。但如果主管机关确信不致因此而降低船舶的防火性能,可以允许一个喷水器分区所服务 的处所多于两层甲板或位于一个以上的主竖区内。

2.4.2.2 每一喷水器分区只能用一个截止阀加以分隔。每一分区的截止阀应易于接近,位于 相关分区的外面或梯道围壁内的小间里。阀的位置应有清楚的永久性标志,并应有防止任何 未经许可的人员操作该截止阀的措施。

2.4.2.3 每一喷水器分区应设一个试验阀, 用以放出相当于 1个喷水器工作时的水量来测试 自动报警,每一分区的试验阀应安装在该分区的截止阀附近。

2.4.2.4 喷水器系统应与船上的消防总管相连接,在连接处应装设一个可锁闭的螺旋止回 阀,防止水从喷水器系统中倒流至消防总管。

2.4.2.5 在每一个分区的截止阀处和中心站内,均应装设一个指示该系统中压力的仪表。

2.4.2.6 泵的海水入口应尽可能位于该泵所在处所,并应布置成当船舶处于漂浮状态时,除 检查或修理水泵外,不需因任何其他目的而切断水泵的海水供给。

2.4.3 系统的位置

喷水器泵和压力柜应位于远离任何A类机器处所的位置, 且不应位于需要由该喷水器系 统保护的任何处所内。

2.5 系统控制要求

2.5.1 即时可用性

2.5.1.1 所要求的任何自动喷水器、 探火和失火警报系统应能在任何时间立即启动而不需依 靠船员的操作启动。

2.5.1.2 自动喷水器系统应以必要的压力保持充水,并应按本章要求具有连续供水的设备。

2.5.2 报警与指示

2.5.2.1 每一喷水器分区都应包括能自动发出声、 光信号的报警装置, 当任一喷水器工作时, 能在一个或几个指示装置中发出信号。该警报系统应能指示系统中发生的任何故障。此种装 置应显示出该系统所服务的哪个分区内已经发生火灾, 并应集中于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 中央控制站内。此外,该装置的声光报警设施还应位于上述处所以外的位置,以确保火灾信 号能立即被船员收到。

2.5.2.2 在第 2.5.2.1 款中所述指示装置的位置之一应设有能够对每一喷水器分区的报警 和指示器进行试验的开关。

2.5.2.3 喷水器应设置在被保护处所的顶部位置, 并保持适当的间隔,使喷水器所保护的额 定面积保持不少于 5 l/m /min 的喷水量。但是,如果表明不比上述效果差并使主管机关满 意,主管机关也可以准许使用适当分布的不同喷水量的喷水器。

2.5.2.4 在每一指示装置处应有表或图显示该装置所涉及的处所和有关每一分区的位置, 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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