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15)

2021-01-07 09:54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表明探测器特性的试验数据,要求或允许与上表不同的间距。

2.4.3 电线的布置

2.4.3.1 构成系统一部分的电线的布置应避开厨房、A类机器处所以及具有高失火危险的其 它围蔽处所,但有必要在此类处所配备探火和失火报警装置或连接适当的电源的情况除外。

2.4.3.2 具备区址识别能力的探火系统的回路在火灾时会受到损坏的部位不得多于一个。

2.5 系统控制要求

2.5.1 声光火灾信号

2.5.1.1 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操作呼叫点的动作应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声光火灾信号。 如果该信号在两分钟内未能引起注意,则应自动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 A类机器处所发出声响报警。这一声响报警系统不必作为探测系统的组成部分。

2.5.1.2 控制板应位于驾驶室或位于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

2.5.1.3 作为最低要求,指示装置应能表明已经动作的探测器或手动操作呼叫点所在的分 区。至少有一套指示装置应位于负责船员随时易于接近的位置。如果控制板位于主消防控制 站内,则应有一套指示装置位于驾驶室内。

2.5.1.4 应在每一指示装置上或其附近清楚显示该装置所保护的处所和分区位置的信息。

2.5.1.5 应对该系统操作所必要的动力供应和电路的失电和故障情况予以适当监视。 若有故 障情况发生,应在控制板上发出有别于火警信号的声光故障信号。

2.5.2 试验

应提供试验和维修所需的适当说明书和备件。

第 10章 — 取样探烟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 II-2章所要求的取样探烟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一般要求

2.1.1 本章中凡出现“系统”一词时,系指“取样探烟系统” 。

2.1.2 所要求的任何系统应能在任何时候连续工作, 但按程序扫描原理工作的系统可被接 受,条件是扫描同一位置两次之间的间隔所给出的总响应时间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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