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这些情况下,应使用专门适合这些用途的自给式呼吸器。
2.2.2 定义
2.2.2.1 面罩系指被设计成将眼睛、鼻子和嘴的周围全部封闭起来的面部遮盖物,并用适当 的方式将其固定就位。
2.2.2.2 头罩系指能把头、颈完全覆盖起来,并可能覆盖到部分肩部的头部遮盖物。
2.2.2.3 有害气体系指对于生命或健康有直接危害的任何气体。
2.2.3 细节
2.2.3.1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至少应能使用 10分钟。
2.2.3.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视情包括一个头罩或全脸面罩,以便在逃生时保护眼睛、鼻子 和嘴。头罩和面罩均应由耐火材料制成,并包括一个清晰的视窗。
2.2.3.3 未启用的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不用手就能携带。
2.2.3.4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储存适当,以免受环境的影响。
2.2.3.5 必须在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清晰地印有简要的使用说明或清晰的图示。 配戴程序应 迅速且容易,以便能在极短的时间就能安全摆脱有害气体。
2.2.4 标志
在每一个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应印有保养要求、厂家的商标和序列号、贮藏期限及生产 日期、以及认可机关的名称。用于培训的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必须清楚地标示。
第4 章 — 灭火器
1 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灭火器的规范。
2 型式认可
所有灭火器均应为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认可的型式和设计。
3 工程规范
3.1 灭火器
3.1.1 灭火剂数量
3.1.1.1 每个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容量至少应为 5 kg,而每一泡沫灭火器的容量至少 应为 9l。所有手提式灭火器的质量应不超过 23 kg,而且必须有至少相当于一个 9l液体灭 火器的灭火能力。
3.1.1.2 主管机关应确定灭火器的等效品。
3.1.2 充剂
只能使用经认可的灭火剂给相应灭火器填充。
3.2 便携式泡沫灭火器
便携式泡沫灭火器应包括一只能以消防水带连接于消防总管的感应式泡沫枪, 连同一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