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应有试验和保养的适当说明。
2.5.3 试验
应设有降低系统压力来试验水泵自动工作的装置。
第 9章 —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一般要求
2.1.1 所要求的任何具有手动操作呼叫点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间 立即工作。
2.1.2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但可允许在控制板上关闭防火 门及作类似用途。
2.1.3 对系统和设备应作适当设计,以能承受船上通常遇到的供电电压变化和瞬时波动、 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潮湿、冲击、碰撞和腐蚀。
2.1.4 区址识别能力
具有区域编址识别能力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布置成:
.1 设有确保在回路中发生的任何故障(例如停电、短路、接地等)将不会导致整个回路
失效的装置;
.2 作出在发生故障(例如电气、电子、信息等)时能够使系统恢复到最初的配置状态的
所有安排;
.3 最先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不会妨碍任何其他探测器发出另外的火灾报警信号;和 .4 回路不得穿过同一处所两次。如果这样做不切实际(例如对于大的公共处所),则确
有必要第二次穿过该处所的那部分回路应尽可能远离回路的其它部分。
2.2 供电源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工作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的供电源应不少于两套, 其中一套为 应急电源。应由专用的独立馈线来供给电力。这些馈线应接至位于或临近于探火系统配电板 上的自动转换开关。
2.3 组件要求
2.3.1 探测器
2.3.1.1 探测器应通过热、烟或其它燃烧产物、火焰或这些因素的任何组合而动作。主管机 关可以考虑采用根据其它能指示初始火灾的因素而动作的探测器, 但其灵敏度应不低于上述 探测器。感焰探测器只能作为感烟或感温探测器的补充。
2.3.1.2 所有梯道、走廊和起居处所内的脱险通道要求的感烟探测器应经过验证,在烟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