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至少能装 20l 发泡液的可携式容器和一只备用发泡液体容器。泡沫枪每分钟应至少产生
1.5m 适合于扑灭油类火灾的有效泡沫。 2
第5 章 —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要求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总则
2.1.1 灭火剂
2.1.1.1 若要求灭火剂的数量能保护一个以上处所, 则可供使用的灭火剂数量不必超过所保 护处所中需要量最大的处所所需的数量。
2.1.1.2 在计算所需灭火剂的数量时,应将起动空气接收器的量转换成自由空气量,增加到 机器处所的总量中去。或者,可以从安全阀接一根排放管直接引向露天。
2.1.1.3 应为船员配备安全检查灭火容器中灭火剂数量的设备。
2.1.1.4 存放灭火剂的容器及其受压部件, 应考虑到其位置和使用中可能遇到的最大环境温 度,按照主管机关同意的实用压力规则来设计。
2.1.2 安装要求
2.1.2.1 灭火剂分流管的布置以及喷嘴的位置应能使灭火剂得以均匀释放。
2.1.2.2 除非主管机关另行允许,用于贮存除蒸汽以外的灭火剂的压力容器,应按公约第 II-2章第 10.4.3条规定置于被保护处所的外面。
2.1.2.3 系统的备件应贮存在船上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2.1.3 系统控制要求
2.1.3.1 向被保护处所输送灭火剂所需的管路应装有控制阀, 并在控制阀上清楚地标明该管 路所通往的处所。应作出适当布置防止由于疏忽将灭火剂输入处所。如装有气体灭火系统的 货物处所被用作旅客处所时,在使用期间应切断气体的连接。管路可穿过起居处所,但管路 应有相当的厚度,并且其气密性在安装后要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压头不低于5N/mm 。此外, 穿过起居处所的管路只能焊接,并且不得在此类处所内开设排水口或其它开口。管路不应穿 过冷藏处所。
2.1.3.2 应装有自动声响报警装置, 在向滚装处所和通常有人工作或出入的其他处所释放灭 火剂时能自动报警。释放前报警应自动启动(例如,通过打开释放箱的门)。警报鸣响时间的 长短应根据撤离该处所需要时间的长短而定, 但无论如何应在灭火剂释放前不得少于 20秒。 在仅设有就地释放控制的传统货物处所和小处所(诸如压缩机房,油漆间等),无需装设此种 警报器。
2.1.3.3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应能易于接近而且便于操作, 并应成组地安装在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