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可能少的不会被受保护处所的火灾所切断的位置。为了人员的安全,在每一位置都应备有关 于系统操作的清楚说明。
2.1.3.4 除非主管机关允许,不得使用灭火剂自动释放装置。
2.2 二氧化碳系统
2.2.1 灭火剂的量
2.2.1.1 除非另有规定, 货物处所可用的二氧化碳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该船最大的装 货处所总容积 30%的自由气体。
2.2.1.2 机器处所可用的二氧化碳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的自由气 体:
.1 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 40%,该容积不包括机舱棚上部,该部分从舱棚的
一个水平面起算, 该水平面的面积等于或小于从舱顶到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的舱
棚水平截面面积的40%;或
.2 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包括舱棚在内的总容积的35%;
2.2.1.3 对小于 2000 总吨的货船,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器处所未完全隔开,应被视为 一个处所,上述 2.2.1.2段所述的两个百分数可分别减至35%和 30%。
2.2.1.4 就本段而言,二氧化碳自由气体的容积应以0.56m /kg计算。
2.2.1.5 机器处所的固定管路系统应能在 2分钟内将85%的气体注入该处所。
2.2.2 控制装置
二氧化碳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警报装置的
启动。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开启将气体输送到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另一套控
制装置用于将气体从贮存的容器中放出;以及
.2 两套控制装置应位于一个标明具体所控制处所的释放箱内, 如果放置控制装置的箱
子上加锁, 则一把钥匙应放在位于控制箱附近明显位置的设有可击碎玻璃罩的盒子
里。
2.3 蒸汽系统的要求
供给蒸汽的一个或数个锅炉,每小时应能对最大一个被保护处所的总容积每 0.75m 至 少供给 1.0kg的蒸汽,除了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该系统在其他各方面应由主管机关确定并使 主管机关满意。
2.4 使用燃料燃烧后的气态产物的系统
2.4.1 总则
如在船上生产除二氧化碳或第2.3段所允许蒸汽以外的气体,并用作灭火剂,则该系统 应符合第2.4.2款的要求。
2.4.2 系统的要求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