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16)

2021-01-07 09:54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1.3 该系统的设计、 制造和安装应能防止任何有毒或可燃物质或灭火剂漏进任何起居处 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或机器处所。

2.1.4 该系统和设备应作适当设计,以能承受船上通常遇到的电压变化和瞬间波动、环境 温度变化、振动、潮湿、冲击、碰撞和腐蚀,并避免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着火的可能性。

2.1.5 该系统的型式应为能进行正确工作试验, 并能在无需更换任何部件的情况下恢复到 正常的监测状态。

2.1.6 应为该系统工作中所用的电气设备提供一套替代电源。

2.2 组件要求

2.2.1 传感装置应经验证,以在传感室内的烟密度超过每米6.65%的减光率之前动作。

2.2.2 应装有双套取样风机。在正常通风条件下,风机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在被保护区内工 作,并且总响应时间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2.3 控制板应允许在每一取样管上都可观察烟雾。

2.2.4 应装有通过取样管监测气流的装置, 并设计成确保从每一个相互连接的集烟器中抽 取的量尽可能相等。

2.2.5 取样管的内径至少为 12mm,但与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连接的取样管除外,此时管 路的最小尺度应足以使灭火气体能在适当的时间内被排放出来。

2.2.6 取样管应配备一个用压缩空气定期驱烟的装置。

2.3 安装要求

2.3.1 集烟器

2.3.1.1 在每一个需要探烟的围蔽处所应至少设置一个集烟器。但是,如果某一处所设计成 油或冷藏货与要求装取样探烟系统的货物交替装载, 则应为该系统提供隔离此类处所内集烟 器的设施,这种设施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3.1.2 集烟器应安装在能获得最佳性能的位置, 其间距应使任何部分的顶甲板区域离集烟 器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2m,如果在可以机械通风的处所内采取这种系统,则集烟器的位置应 考虑到通风的影响。

2.3.1.3 集烟器应置于不会受到碰撞或机械损伤的位置。

2.3.1.4 每一取样点不应连接四个以上的集烟器。

2.3.1.5 不同围蔽处所的集烟器不应连接到同一个取样点上。

2.3.2 取样管

2.3.2.1 取样管的布置应使失火的位置容易被确定。

2.3.2.2 取样管应是自泄式,且有适当的保护装置以防止装卸货物时受碰撞和损坏。

2.4 系统控制要求

2.4.1 声光报警信号

2.4.1.1 控制板应位于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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