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14)

2021-01-07 09:54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超过 12.5%每米减光率之前动作。但在烟密度超过2%每米减光率之前不应动作。安装在其它 处所的感烟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时认为满意的 灵敏度极限内进行动作。

2.3.1.3 感温探测器应经过验证,当温度以每分钟不超过 1℃的速率升高时,在温度超过 78 ℃之前动作,但在温度超过 54℃之前不应动作。升温率更大时,感温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 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时认为满意的温度极限内动作。

2.3.1.4 安装在干燥室和通常环境温度较高的类似处所的感温探测器的动作温度可以达到 130℃,在桑拿房可达到140℃。

2.3.1.5 所有探测器的型式均应能接受正确工作试验并且无需更换任何部件便能恢复到正 常的监测状态。

2.4 安装要求

2.4.1 分区

2.4.1.1 探测器和手动操作呼叫点应按组分成若干分区。

2.4.1.2 服务于控制站、服务处所或起居处所的探测器区段,不应包括A类机器处所。对于 配有远距离逐一识别的火灾探测器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覆盖起居处所、服务处所 和控制站的探测器分区的循环电路,不应包括 A类机器处所的火灾探测器分区。

2.4.1.3 如果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不包括远距离逐一识别每个探测器的装置, 则起居 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分区通常不允许覆盖多于一层甲板,但包含围蔽梯道的分区除 外。为避免延误识别火源,每一分区所覆盖的围蔽处所的数量限额应由主管机关限定。无论 如何,不允许一个分区内的围蔽处所多于 50 个。如果该系统配有远距离逐个识别的火灾探 测器,则分区可覆盖几层甲板,并服务于任何数目的围蔽处所。

2.4.1.4 在客船上, 如果没有能够远距离逐个识别每一个探测器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 统,则一个分区的探测器所服务的处所不得同时包括船舶两舷,不得多于一层甲板,也不得 位于超过一个主竖区。但是,如果这些处所位于船艏或船艉,或者所保护的是不同甲板上的 同类处所(如风机房、厨房、公共处所等),探测器同一分区所服务的处所可多于一层甲板上 的处所。在宽度小于 20m的船上,探测器的同一分区可同时服务于船舶两舷的处所。在配有 逐一识别火灾探测器的客船上,一个分区可为船舶两舷上和多层甲板上的处所服务,但这些 处所应位于1个主竖区内。

2.4.2 探测器的定位

2.4.2.1 探测器应安装在能获得最佳性能的位置。 靠近横梁和通风管道或气流会影响探测器 性能的其它位置或有可能产生冲击或物理性损伤的位置都应予避开。 位于顶部的探测器与舱 壁的距离至少要有 0.5米,但在走廊、贮藏间和梯道中除外。

2.4.2.2 探测器的最大间距离应符合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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