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1.2 应在控制板上或其附近应清楚地显示该装置所保护处所的信息。
2.4.1.3 探测到烟火或其它燃烧产物时, 应在控制板和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 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4.1.4 应对该系统作业所必需的电源的失电情况予以监测。 任何失电情况均应在控制室和 驾驶室内发出声光信号,该信号应与烟火探测信号有所区别。
2.4.2 测试
应为系统的试验与维修提供适当的说明书和备件。
第 11章 — 低位照明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低位照明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一般要求
所要求的任何低位照明系统应由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 或达到本组 织可接受的国际标准。
第 12章 — 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 II-2章所要求的应急消防泵的规范。 本章不适用于 1000总吨及以上 的客船。对该类船舶的要求见公约第 II-2章第 10.2.2.3.1.1条。
2 工程规范
2.1 总则
应急消防泵应为固定式独立动力驱动的泵。
2.2 部件要求
2.2.1 应急消防泵
2.2.1.1 泵的排量
泵的排量应不低于公约第 II-2章第 10.2.2.4.1条所要求的消防泵总排量的 40%,而且 在任何情况下不低于下列排量:
.1 小于 1000总吨的客船和 2000总吨
及以上的货船;以及
.2 小于 2000总吨的货船 25m /h 15m /h 3 3
2.2.1.2 消防栓压力
当泵按第 2.2.1.1 款的要求供水时,消防栓处的压力应不小于公约第 II-2章所要求的 最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