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或多片)。挡火闸应通过与之相关的泡沫发生器遥控装置自动操作(电动、气动或液压)。
2.2.2.3 泡沫发生器、其电源、发泡液及该系统的控制装置,应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并应 成组地设置在尽可能少的位置,该位置应不致被所保护处所的火灾所切断。
2.3 固定式低倍泡沫灭火系统
2.3.1 数量和泡沫液
2.3.1.1 低倍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应由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
2.3.1.2 该系统应能在不超过 5 分钟的时间内通过固定的喷射口喷出足以在燃油所能散布 的最大单个面积上覆盖 150mm深的泡沫。泡沫膨胀率应不超过 12比1。
2.3.2 安装要求
2.3.2.1 应装有通过固定管系和控制阀或栓塞有效地将泡沫分送到适当喷射口的装置以及 用固定喷射器有效地将泡沫注入被保护处所内其它主要火灾危险处的装置。 有效分配泡沫的 装置应通过计算和试验证明能为主管机关接受。
2.3.2.2 此类系统的控制装置应易于接近并便于操作,且应成组地安装在进可能少的位置, 这些位置应不致被所保护处所的火灾所切断。
第7 章 —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2.1.1 喷嘴和水泵
2.1.1.1 在机器处所中所要求的任何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均应配有认可型水雾喷嘴。
2.1.1.2 喷嘴的数量和布置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并应确保每分钟每平方米有至少 5l的水量, 在其所保护的处所有效且均匀地分布。如果认为有必要增加喷水率,则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1.1.3 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喷嘴被水中的杂质或管系、喷嘴、阀和泵的腐蚀所阻塞。
2.1.1.4 水泵应能同时向任一被保护舱室内该系统的所有分区以所需的压力供水。
2.1.1.5 水泵可以用独立的内燃机驱动,但如需要靠所安装的视情符合公约第 II-1章第42 条或第 43 条规定的应急发电机供电,则该发电机应布置成在主电源失灵时自动启动,以便 使第 2.1.1.4段所要求的水泵立即获得电力。 由独立内燃机驱动的水泵的所在位置应在被保 护处所失火时,不会影响对该机器的空气供应。
2.1.2 安装要求
2.1.2.1 在机器处所的污水沟、 舱柜顶和燃油易于流散到的其它区域以及其它具有特殊失火 危险处的上方,都应设置喷嘴。
2.1.2.2 该系统可以分成若干分区, 其分配阀应能从被保护处所以外易于到达的部位进行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