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第1 章 —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 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 2002年 7月 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 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
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II-2章中定义的《国 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 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 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 II-2章 F 部分的 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 毒性灭火剂的使用
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 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第2 章 — 国际通岸接头
1 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标准尺寸
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