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3)

2021-01-07 09:54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第1 章 —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 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 2002年 7月 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 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

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II-2章中定义的《国 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 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 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 II-2章 F 部分的 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 毒性灭火剂的使用

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 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第2 章 — 国际通岸接头

1 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标准尺寸

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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