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报销只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即时结算。应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在次月10日前凭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结算收据等原始资料和住院费用结算表向确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市外就医和异地居住人员在市外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凭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结算收据等原始资料和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由所入住医院确认并签章)、转诊转院手续(急诊、抢救病人除外)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第二十一条 患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市内选择的医疗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门诊特殊疾病服务单位在季度末次月10日前凭复式处方、费用清单、结算收据等原始资料向确定结算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