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13)

2021-02-21 12:05

保险公司的确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产生,并报经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应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管理办法》规定。

应由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随同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时一并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经办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保险期协议,保险期满未续签协议则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章 职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

第二十七条 职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分为第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第二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

第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

(一)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精神病(稳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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