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检查、鉴定,建立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人员档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各县(区)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检查、鉴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符合第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参保患者从申请之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待遇;符合第二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参保患者从确诊时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 符合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参保患者,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支付范围。
第三十一条 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到选择的服务单位就医购药。
第三十二条 服务单位由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中确定,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立第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定期复查制度。已经确定为第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人员,经二至三年治疗后分病种进行复查。复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