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部分缓缴,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加大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经费投入,确保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正常运转。
第二章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市内跨县(区)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人员调离本市的,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因工作调动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员,其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与在本市续保后的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连续缴费年限仍不足本市最低连续缴费年限的,以本人首次参保时我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清算补缴。
第十四条 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职工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其在原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