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于每年11月30日前凭复式处方、费用清单、结算收据等原始资料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在次月10日前凭医疗费用消费记录到确定结算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参保人员在市外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凭结算收据等原始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冲减其个人帐户。
第四章 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上年度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额的30%为参保人员建立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所需投保资金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经办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