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取现金、挪作他用或转借他人使用。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未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计入个人账户资金,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继续使用。
(四)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并入统筹基金。
第八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将参保人员的住院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时传输。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需在市内转院治疗的,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危重、抢救病人除外)。
第四十二条 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的参保人员,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并报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办理转诊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