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6)

2021-02-21 12:05

(一)职工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特殊人群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缴纳。

(三)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为本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缴纳。个人参保的由个人自行缴纳。

(四)下列单位的参保人员,由同级财政按《管理办法》预算公务员医疗补助。

1、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在编工勤人员(含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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