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7)

2021-02-21 12:05

2、经省委组织部或中共巴中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和在编工勤人员(含退休人员)。

3、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管理局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在编工勤人员(含退休人员)。

(五)国有(集体)改制、关闭破产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实现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个人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六)濒临破产或应破未破、确属无力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其职工及退休人员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程序。

(一)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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