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城市医疗救助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属参保人员中救助对象的审核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第三十五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滚存结余及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人员和救助金额,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医疗救助基金的收入、支付、结余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的筹资渠道、受益人员和受益金额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职工个人账户
第三十七条 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社会保障卡管理,全市辖区内实行“一卡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和记录,建立职工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比例逐月为参保人员计入个人账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