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8)

2021-02-21 12:05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等规定,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决算报表,按月(或季)申报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得由财政代扣代缴。个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

(二)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于批准成立的次月依法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三)用人单位分立、合并、重组、转让时,承接的用人单位负责缴清欠缴和继续承担应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终止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参与资产清算,按法定程序优先清偿职工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内申请恢复缴费的,须补缴其中断期间(领取失业金期间除外)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中断其医疗保险关系。中断医疗保险关系后重新参保的,连续缴费年限重新开始计算。

第十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如遇到自然灾害或严重困难,暂无能力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经企业职代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提出部分缓缴的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确认,订立补缴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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