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危、急、重症患者可先行转诊治疗,但应在入院48小时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将其入院证传真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急诊、抢救可就近就医,入院后应在48小时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第四十四条 异地居住人员须在参保地领取并填写《巴中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居住登记表》,经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签章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异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48小时(节假日顺延)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第四十五条 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考核制度和激励与退出机制。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弄虚作假和参保人员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