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管理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参保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止,连续缴费年限低于20年的,在初次参保时,应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医疗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以申报参保时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7%的增长系数逐年递增,按4.5%的比例计算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年限不建立个人账户。
(五)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本市用人单位或个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其军龄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个人账户。
(六)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继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七)《管理办法》实施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退休时当年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数清算并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