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示范公安局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及工作细则
号)提出:
加强教官队伍建设,培养适应公安民警职业训练需要的优秀警官。 ●《公安部关于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指导意见》(公发
[2006]10号)第25条:
实施“十百千”工程,大力培养实战教官。2007年底以前,公安部为全国公安机关培训1000名,省级公安机关为每一个市(地)级公安机关培训100名,市(地)级公安机关为每一个县级公安机关培训10名。
【释义】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示范公安局教官人才库的建设情况,以及县级公安机关实战教官的数量。
9.示范公安局建立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民警训练基地,所辖县、市公安局有固定的民警训练场所
【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部令第62号):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训练任务的需要,建设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或者训练基地。
(一)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设置公安高等院校或者人民警察学校。
(二)地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人民警察学校或者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三)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训练基地。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的正规化建设,保证其能够完成相应的训练任务。
●《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公通字[2004]76号)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