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示范公安局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及工作细则
2007年全国示范公安局
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
1.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
【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第九条 :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确保公安机关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既是公安工作的优势,又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原则。中央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
【释义】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是否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以任免机关文件为准。
2.县、市公安局和根据行政区划设置的城区公安分局,2007年以来新任的领导班子正职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副职具有3年以上基层所队领导岗位工作经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