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示范公安局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及工作细则
【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第六条:
全面落实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由上级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
认真落实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由上级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规定,目前仍由所在地方党委、政府管理的,要尽快调整为由派出公安机关管理。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9号)第十八条: 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公通字[2004]76号)第4条:
调整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的管理体制,到2005年全面落实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由派出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制度。
【释义】
“直接管理”是指城市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派出机构干部管理权限问题。
4.县、市公安局内设机构(不含派出所和监管场所)的设置,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
【依据】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9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