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示范公安局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及工作细则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组通字[2006]40号)第四条: 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担任副局长的,应具有在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的经历。初次担任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在任职一年内必须参加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任职培训。
●《公安部关于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指导意见》(公发
[2006]10号)第11条:
县级公安机关正职一般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副职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所队长工作经历。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公发[2006]10号)第三条:
坚持担任县级公安机关正职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副职一般应具有在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3年以上经历的制度。
【释义】
“政法、公安工作经验”是指具有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和安全部门的工作经历,或担任过地方党政正职以及分管政法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2007年以来新任县级公安机关正副职领导干部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军转干部按国家政策执行。
3.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派出所警官、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