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示范公安局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及工作细则
符合《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县、市公安局内设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5.县、市公安局和根据行政区划设置的城区公安分局,执法勤务机构、派出所和监管场所的警力占总警力的85%以上,其中派出所警力占总警力的40%以上
●《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6]4号)第3条:
按照 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强化实战 的要求,建立警力下沉的工作机制。所队实有警力原则上要占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85%以上。
●《公安部关于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指导意见》(公发
[2006]10号)第4条:
基层一线警力达到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85%以上,其中派出所警力达到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40%以上。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公发[2006]10号)第三条:
基层所队警力占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85%以上。派出所警力原则上达到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40%以上。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通字[2007]29号)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警力原则上应当达到所属县(市、旗)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总警力的40%以上。
【释义】
“执法勤务机构”是指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经济文化保卫、治安管理、处突防暴、巡逻、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监所管理、交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