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示范公安局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及工作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规定:
综合管理机构,是指履行政工、文秘、审计、财务装备、科技管理、信息通信、信访、后勤保障等职能的机构。纪检监察、党务、离退休干部管理、群团等机构,参照综合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执法勤务机构,是指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机构。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公发[2006]10号)规定:
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分为执法勤务机构、综合管理机构、选设机构、派出所及监管场所四类。
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总数控制在10个左右,其中,选设机构最多不超过3个,并需经省级公安机关核准。
派出所一般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原则上实行“一乡(镇、街道)一所”。社会治安任务相对较轻的乡镇,可若干乡镇设置一个派出所;不设派出所的乡镇要设置警务室。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监管场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
【释义】
“内设机构”是指《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规定的5个执法勤务机构、3个综合管理机构,以及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选设机构。
“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是指县、市公安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所在公安机关报同级政府编制部门审批,并且内设机构的数量和职能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