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示范公安局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及工作细则
●《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6]4号)第6条:
严禁协勤辅助人员穿着制式警服、配戴警用标志或相仿服装标志,严禁其从事执法活动。
●《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的通知》(公通字[2004]46号):
【释义】
“协勤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或地方人民政府聘用的,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保卫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保安员、治安员、联防队员、协警员、交通协管员等辅助人员。
“相仿服装标志”是指与警服、警用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同或相仿,容易造成混淆的服装标志。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示范公安局协勤辅助人员的着装情况。
12.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无违反规定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
【依据】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公发[2005]1号)第25条:
进一步深化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社会化。按照合理、合法、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深化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设定公安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加强动态管理和后续监管。对法律不允许和于法无据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审批。
●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公委通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