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示范公安局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及工作细则
【释义】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示范公安局所辖县、市、区公安局执法质量考评达标情况,以省级公安机关组织的2007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结果为准。
11.无协勤辅助人员穿着制式警服、佩戴警用标志或相仿服装标志问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发布施行)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国务院令第289号)第八条 :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十二条 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