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示范公安局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及工作细则
[2005]21号)第五点意见第二条:
进一步完善公安行政审批制度。对批准保留的审批项目,逐项规范审批行为,完善审批监控机制。认真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加强对行政许可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总结推广“一个窗口对外”的行政审批和许可工作机制。
【释义】
“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力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行政审批”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体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它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为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为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
本次评估重点检查示范公安局是否有违反规定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
13.接处警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
【依据】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通字[2003]31号)
●《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公通字
[2004]76号)第24条:
严格执行《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范公安机关受理报警、求助和投诉工作。在派出所、刑警队、巡警队等基层一线实战单位推行受理案件或接待群众首接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