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示范公安局正规化建设水平评估标准释义及工作细则
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公通字[2004]76号)第20条:
2005年,统一全国公安民警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7号)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五条 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释义】
本次评估随机检查人民警察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18.公安民警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符合规定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第四章第十
五、十六、十七、十八条关于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92号令)
【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