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
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
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
列要求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
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
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
助学。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
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
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