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16)

2020-12-22 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

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

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第四十三条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

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

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

物图书室;

(三)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四)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

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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