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
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
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第四十三条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
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
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
物图书室;
(三)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四)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
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