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
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
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
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
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
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