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14)

2020-12-22 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

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

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

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

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

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

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

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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