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
第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
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
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二章康复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
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
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
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
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
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