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
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
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
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
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
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
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