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4)

2020-12-22 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

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

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

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

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

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

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

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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