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
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
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
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
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
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
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
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
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
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
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