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
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
方法。
第二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
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
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
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
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
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