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9)

2020-12-22 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

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

方法。

第二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

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

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

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

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

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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