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8)

2020-12-22 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全文)

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

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

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

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

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

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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